第十条

有效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申请设立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二)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四)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涉及相关行业特殊资质要求的,还应当具备相应的行业资质。

鉴定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