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自治县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完善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发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学、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文化事业。

自治县建立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依法保护文物、历史建筑和名胜古迹等;挖掘、收集、整理和利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资源。

自治县适时举办各类民族民间文化艺术节。鼓励社会团体主办或者承办民族民间文化艺术活动。

地方法规 ·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