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自治县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民族乡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建立民族乡的民族公民。

地方法规 ·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