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从事海水养殖,应当科学确定养殖密度,防止和减少病害,合理投饵、施肥,正确施用药物,禁止使用国家禁用兽(渔)药、农药等有毒有害物质,防止造成海洋环境污染。

因养殖污染海域或者严重破坏海洋景观的,养殖者应当予以恢复和整治。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