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岸带环境保护协调机制,按照海岸带生态环境承载力和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逐步削减入海污染负荷,控制陆源污染排放量,严格限制海岸带内污染排放。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海岸带排放废水、污水。

禁止向海岸带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废水,严格控制向海岸带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机物和重金属的废水。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