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沿海防护林营造、补植应当以防风固沙林和防护性景观林为主,选用适宜沿海造林的树种,保护原生植被,形成多树种多树龄混交、乔灌草立体配置、绿化美化彩化香化相结合、生态效益良好的防护林体系。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沿海防护林养护管理主体,组织做好防火、病虫害防治、抚育、补植等日常养护工作。
禁止在沿海防护林地内从事开荒、砍柴、放牧、筑坟、采石、采砂、采土、挖塘、打井及其他毁林行为,禁止在沿海防护林及其周边燃放烟花爆竹、施放孔明灯、野炊、吸烟、烧香、烧纸及其他用火行为。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