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沙滩管护制度,明确沙滩管护责任主体,保护沙滩资源。禁止在沙滩从事下列行为:(一)擅自打井、立桩、布网、敷设管线;(二)填埋垃圾,倾倒废弃物;(三)擅自设置经营摊点;(四)从事露天烧烤等污染沙滩环境的行为;(五)其他破坏沙滩资源的行为。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