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八条有效下列时间内,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一)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二)中考、高考期间;(三)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和中考、高考期间发布相关信息时,应当提示社会公众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