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本市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菏泽市城区昆明路以东,上海路以西,北外环以南,南外环以北区域;

(二)定陶区、曹县、成武县、单县、巨野县、郓城县、鄄城县、东明县的城区范围内的区域。具体区域由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