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和时间,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禁止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