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第九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重点用于下列事项:(一)制定污水处理设施管理相关标准、规范;(二)公共处理设施建设改造;(三)公共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四)支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运行维护的技术、产品研发和推广;(五)组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知识宣传教育和信息服务。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众通过投资、捐赠等方式,参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和运行维护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