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将日常生活产生的污水排入污水处理设施的,由县(市、区)污水处理设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