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五章 社会第三十一条有效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家庭教育义务,放任未成年人有违纪、违法或者其他严重不良行为的,相关单位或者组织应当予以劝诫、批评教育。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