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三章 政府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和企业。鼓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开展家庭教育志愿服务活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