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柑橘种苗繁育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在有效隔离柑橘木虱等媒介的设施内按照有关种子生产技术规程进行柑橘种苗繁育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柑橘种苗和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