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船山区人民政府和三园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在观音湖保护和管理中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观音湖保护规划的编制、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工作;
(二)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观音湖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水质监测、环境监察工作;
(三)水行政部门负责观音湖水资源、河道及其岸线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观音湖航道、码头、浮动设施、船舶、水上交通安全和水陆运输等管理工作;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文化广电旅游部门负责观音湖文化旅游资源规划开发的业务指导、文化旅游产品的宣传营销和文化旅游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林业、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观音湖保护和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