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市政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经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临时占用方案和绿化恢复方案应当在施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

临时占用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期限届满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续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占用期满后,应当按照规定期限和标准恢复绿化原状。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