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二条已修改园林绿化专项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