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活动的监督管理。省、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的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将编制单位、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的相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6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