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办法/第二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第十四条有效省、市(州)人民政府在审核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的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并提出有下列内容的书面审查意见:(一)对环境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及准确性;(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及可行性;(三)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意见和改进建议。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6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