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可以通过奖励、积分等方式,发动居民和单位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工作。具体奖励办法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制定。

鼓励企业、个人采取创新奖励方式发动居民和单位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