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应当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提高再生纸的使用比例,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