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遵循资源节约、环境保护与生产生活安全原则,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