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章 分类标准与投放第十二条有效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南,明确分类的标识、颜色及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规则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制定适合本辖区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分类管理实施方案应当包括生活垃圾的投放模式、收集时间、运输线路等内容。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