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在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共七人、九人或者十一人组成,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推选产生,成员名单报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后公布。
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一名成员作为主任,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中应当有妇女成员。相互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村民,不得同时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