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六章 罢免、辞职、自行终止和补选第四十二条已修改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一)死亡;(二)被判处刑罚;(三)丧失行为能力;(四)连续两次民主评议不称职。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全体村民公布,并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