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一)死亡;

(二)被判处刑罚;

(三)丧失行为能力;

(四)连续两次民主评议不称职。

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全体村民公布,并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