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选举结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当场公布,报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新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颁发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当选证书。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