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