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五章 选举程序第二十二条已修改村民委员会的成员,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开选民大会进行差额选举产生。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