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长江桥梁隧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长江桥梁隧道的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