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长江桥梁隧道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营管理单位可以先行组织修复,费用由损害责任人依法承担。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