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已修改

建设单位应当将规划车位、车库的处置方式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予以约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设置的机动车停车库、车位应当优先满足业主需要。建设单位不得将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的且可出售的车库、车位出售给物业管理区域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业主要求承租尚未处置的规划车库、车位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

在满足业主的需要后,停车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