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三十五条已修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或者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