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业主大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听取其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其不适当的决定;
(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六)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七)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决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大会决定第六项和第七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上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