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建设,严禁乱砍滥伐椴树、槐树等重点蜜粉源树种。

保护区内植树造林,鼓励和提倡栽植蜜粉源树种。

自治县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辖区内蜜粉源植物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