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和机动车停放管理。
市公安机关是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和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监督管理,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及停车秩序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机动车停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