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停车设施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在不能满足社会公众停车需求的区域,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协调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地等,设置临时停车设施。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