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四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设立幼儿园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整改后符合办园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园条件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办学行为,并向社会发布警示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