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幼儿园应当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对各类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监控设备、安全防护设施,采取防范措施,对教职工和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开展应急演练。

幼儿园应当参加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所需费用在幼儿园公用经费中列支。

幼儿园使用车辆接送幼儿的,应当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取得校车标牌后,按规定线路接送。

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