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责任人负责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保养和修缮。修缮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制定修缮方案,并报登记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批准的修缮方案施工。修缮方案变更的,应当重新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