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销售第八条已修改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车辆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核实设计最高时速、整车质量、外形尺寸等参数,并建立实名制进货、销售台账,确保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