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车辆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核实设计最高时速、整车质量、外形尺寸等参数,并建立实名制进货、销售台账,确保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标准。

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