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七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负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协调配合,建立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的信息共享等机制。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