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源头防止和减少大气污染,如实公开环境信息,接受监督管理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对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