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