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