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控制污染物排放,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