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调整能源结构,落实清洁能源政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实施气代煤、电代煤,减少煤炭等化石燃料使用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煤炭质量监督管理,禁止生产、运输、销售、使用未达到质量标准的商品煤。推行煤炭洗选加工,降低煤炭硫分和灰分。煤炭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加强煤炭洗选设施建设与改造,使煤炭的硫分、灰分含量达到规定标准。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