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区县(自治县)水利工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