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区县(自治县)水利工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