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代表应当加强与原选举单位和群众的联系,通过走访、接待群众,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代表小组活动、列席常委会会议和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等方式,了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要情况,听取原选举单位和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为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做好准备。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