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自治区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就自治区各方面的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交有关机关、组织办理。

自治区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或者自治区人大代表向有关设区的市、县(市、区)提出的属于当地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交有关机关、组织办理。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